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迫切需要外部资源支援国内建设,但实际上却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的敌视、封锁,外部资源有限;而历史上华侨热爱祖国,有回国投资的传统,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实行了鼓励和协助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直至“文革”爆发,这一政策才被迫停止。尽管这一阶段,华侨投资国内企业的规模和形式都无法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相比,但探析这个时期的华侨投资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一时期的全国性华侨投资,学术界从宏观上有一些研究,本文则以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为案例进行微观探讨。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侨乡,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实施华侨投资优待政策,积极吸引华侨投资,使之成为华侨投资的重地。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投”)1955年成立,1969年撤销,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广东存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侨资企业,为促进广东经济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华投为例,深入研究这一时期利用华侨投资创办企业的历史,具有独特的意义。一是广东的华侨投资是全国华侨投资的缩影和典型,通过广东丰富的史料对华投进行个案研究,有利于深化全国华侨投资的研究;二是历史具有延续性,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华侨华人对广东等沿海地区的投资,对改革开放后这些地区开风气之先,率先引进外资,无形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深入探析这段史实有利于从历史纵深考察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的引进外资和对外开放。不过,目前对这一时期广东利用华侨投资创办企业的研究尚不多见,尤其是从微观角度考察华侨投资企业发展历史及运转情况的文章尚未出现。本文在查阅大量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从微观入手进行案例研究,兼与福建等地方进行比较研究,力争以小见大,将探微华投的发展史与其时中国的华侨华人政策乃至整个中国史结合起来。
一、优待华侨投资与华投的成立
广东是华侨最多的省份,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全省人口3300万,其中侨眷640万,在国外的粤籍华侨约有700万,分布于马来亚、印度尼西亚、暹罗、缅甸、越南、印度和美洲、澳洲、非洲等地,其中在马来亚、印度尼西亚和暹罗的粤籍华侨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当时东南亚等国实行排华政策,华侨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支援新中国建设,将大量资金向祖国内移的。依据这种情势,从叶剑英、陶铸等领导人到省财委、统战部、侨委等部门,都很重视吸引华侨投资,同时配合执行其他华侨政策,充分发挥广东侨乡优势,成为吸引华侨投资最多的省份,先后成立了华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华侨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华投等大型侨资企业,在公司性质、管理模式等方面不断探索。
(一)华企、华建合并为华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华侨投资广东的积极性非常高。据省侨委一项调查报告反映:“1950年,华侨回国投资广州市工业方面总额即达新币27万元,已超过1946年投资最高额的一倍多,再加上1951年(截至9月止)的投资数,其比率就已占解放前历年来(1915—1949年)华侨投资总数现尚存在部分的68.6%”。与1949年前相比,这个时期的华侨投资除了数量大,还具有以公私合营为主这个新特征,华企、华建是其中规模大、影响力强的两家公私合营侨资企业。
为“免分散力量,使华侨投资无所适从”,中侨委于1951年拟定“华侨回国投资,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每一省、市以一个为限”的原则。依据这个原则,同为华侨大省的福建于1952年7月正式成立了福建华侨投资公司。1952年12月底,中共中央批转人民银行党组、中侨委党组报告,同意“积极筹备建立华侨信托公司,吸收众多华侨、侨眷的小额资金,汇合为大股资金投入国家企业。”根据这一精神,中侨委早有将华企、华建合并的意愿,只是因为华企、华建部分私股代表不同意而暂时搁置。不料,华企、华建的发展相继遇到问题,合并为投资公司的时机成熟。1954年,华企因非法套汇、逃汇被广州海关起诉,被罚款人民币新币45万元。对华企处以罚款的同时,也对华企的管理体制加以改变,削弱私股权力,加强公方管理,投资大部分转向工业,股息由8厘改为6厘。这次事件使华企深受打击,一蹶不振。与此同时,受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影响,华建的领导单位工业厅主张1953年度股息不能照章派发8厘,而应采取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原则发2.85厘,引起很大风波,严重影响了华侨投资意愿。
华企的诉讼事件、华建的股息风波除了受大的政治环境影响外,也凸显了侨资企业经营管理的难题。华企、华建都是公私合营企业,公私方都参与管理,在管理权、人事权上的分配上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华建负责人经常埋怨公私合营企业地位不明确,事情不好办,私股代表黄洁说:“公营好,私营好,就是公私合营最不好,什么都得照顾才能解决。” 公方干部也有同样情绪,华建总经理杜伦说,“华建的任务、作用不明确,所以他亦不知道怎样领导,只能监督不犯五毒而已,但因此华建就不起作用了,且生意亦少做。”华企也反映公私合营的性质、地位不明确,既非公又非私,因此在处理劳资关系等问题上发生了不少问题。总的来看,华建实行责任总经理制,公方代表任总经理,管理严格,私方就嫌公家管得太多,抱怨没实权、被架空,华建正、副董事长黄洁、王源兴曾屡次用不满的口气说:“终日无所事事,真没趣”;华企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私方有职有权,公方管理弱,导致华企犯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错误。实践表明,侨资企业需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鉴于合并华企、华建,建立统一的华侨信托公司的时机成熟,陶铸在1954年12月召开的华南分局第二次侨务汇报会议上指示,按照中央意图,建立华南区华侨投资统一机构,“采取投资公司的形式,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才能保证股息8厘”,他强调“除投资公司之外,华侨要投资搞公私合营也可以,但不能保证股息8厘”。面对这样的形势,考虑到华企、华建经营困难,两个公司常务董事会均开会通过合并。
(二)华投由“公私合营”发展到“国营”
1955年3月,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是公私合营的侨资信托企业,在接受华企、华建和广州投资公司华侨、港澳同胞资金基础上扩大招股。华投章程规定,公司受广东省财政厅领导,所投资的企业单位分别由政府主管业务机关领导。预定资本额为新币1亿元,由政府投资及向华侨和港澳同胞募集,公私股比例协商。凡建国后华侨和港澳同胞参加公私合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资金,到社会主义时仍可保存其私有权,不论盈亏,保证发放股息年利8厘,12年还本。如年终结算按章分配股息红利超过8厘时,仍可分红。华侨及港澳同胞投资者,如因生活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借支6厘股息。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方代表徐绳周任总经理,私方代表李祝朝、薛两清、陈君冷任副总经理。公司成立董事会,公方董事与常务董事由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派任,私方董事与常务董事由私股股东推选,董事会重要协议由公司报告政府主管业务机关并请求批准。第一任董事长由广东省财委副主任纪锦章兼任,华企、华建的主要私方代表黄洁、邓文钊、黄长水、蚁美厚、王源兴、王宽诚、马万祺等均担任副董事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中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面对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为了稳定华侨投资的信心,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对华侨投资采取不同于国内资本家的优待政策,华侨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不归全民所有,所领股息高于国内资本家所领5厘定息,而且性质不同。《优待办法》强调:“一、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12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二、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8厘,以人民币支付。三、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四、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在《优待办法》正式公布之前,华投于1957年4月重新进行企业登记,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经济成分也由“公私合营”改为“国营”,领导关系由省财政厅转隶省侨委领导,修改了公司章程,成立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与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之间不发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省侨委主任罗理实任董事长,徐绳周仍任总经理。
1963年,鉴于部分华侨投资即将满12年,国务院批转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期满后股金处理问题的报告》,公布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期满12年的股金继续投资的办法》,规定“继续投资期限分为两种:12年期的,年息8厘,并按其股息50%发给侨汇物资供应证;6年期的,年息7厘,并按其股息25%发给侨汇物资供应证”。遵照这个办法,华投再次修订公司章程,重新进行企业登记,成立了新一届董事会,省统战部副部长谭天度任董事长,徐绳周仍任总经理。
二、社会主义建设与华投的发展
从1955年到1967年,华投依靠国家优待华侨投资政策,克服了政治运动和鼓励华侨在侨居国长期生存发展政策的影响,共吸引7000多万侨资。华投采取与华企、华建不同的管理方式,华侨股东不再直接参与投资事宜,投资完全由政府决定,共投资企业80多项,运行平稳,未发生华企、华建那样大的波动。不管形势如何变化,管理机制如何调整,华投都尽力保障华侨股东的利益,不过也留下了未能同时引进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遗憾。
(一)投资管理完全纳入计划经济体制
华投从成立之日起就是侨资信托企业,吸收资金由政府统一调配,而国家一向鼓励华侨资金投入工业建设,华企以商业为主的经营方针曾被批判为“投机商业”和“资本主义经营方针”,所以华投资金以投放工业为主。当时,国家集中力量搞重点建设,对广东地方工业没有大的投资,利用华侨资金成为建设广东地方工业的重要力量。1957年8月12日中侨委发言人谈话《欢迎华侨在国内投资》,介绍1956年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占省地方工业投资的1/10。
至1967年,华投拨出6050.7万余元兴办企业82项,其中投放在工业方面的占总资金79%,农垦占13%,旅游服务占8%。为使华侨投资应得8厘股息有所保证,同时起示范作用,提高投资积极性,公司采取首先集中在广州以及其他有条件办厂的地方,建设规模大、利润高的工业策略。工业投资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有8项,包括在广州、徐闻、清远的华侨糖厂及广州苎麻纺织厂、华建麻袋厂、中山华侨船厂、开平氮肥厂、台山大隆洞水电站。当时国家“一五”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没有一项在广东,广东积极发展制糖、麻织、造纸等地方工业,制糖业更是重中之重,华投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这些领域,是符合广东的现实的,对发展广东地方工业起到了重要作用。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华投资金主要投放于支援农业,如化肥厂、农械厂等。经过多年努力,华投在全省主要侨乡成立了28个分支公司,投资企业遍布省内各侨乡。
华投所募资金虽然是国家原有经济建设计划以外的额外建设资金,同样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一般项目报省计委批准,重要项目还要报国家计委批准。广州市委第一书记王德曾经披露,“过去我们也想办些工业,但地方上没有钱;即使我们用各种办法弄了点钱,想建几个工厂,计划也不很容易获得批准。中央有些主管部门,对我们的工业扩建新建计划,一般是扣得太死太紧,例如对今年新建的由华侨投资公私合营日榨两千吨的糖厂和两万锭子的苎麻纺织厂,也是反复向有关各机关请求多次,最后还是中央负责同志直接了解了情况,给予支持,才获得批准的。”
华投成立以后,所投企业的生产管理完全纳入计划经济体制,由各级有关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则几经变迁。开始的几年,所投企业财务管理由华投负责。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投资各厂都获得一定利润,比如1955年度公司盈余共340余万元,股息完全从华投的企业利润中解决。但是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农业受害严重,企业的原材料严重不足,而华投投资于纺织、制糖工业比重最大,因而利润大幅度下降,亏损上升,上缴利润已不够发放股息。1963年以后,华投不再负责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股息由华投编好计划报财政厅审批后,由财政厅统一安排支付。之后,华投只管吸收资金和还本付息工作,华投这个对外平台未得到充分利用。华投的私股代表虽然得到较好的安置,比如黄洁曾任广东省副省长,但更多地是发挥统战作用,他们的管理才能、经验智识却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吸收侨资颇有成效
华投正式成立不久,中国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鼓励更多的华侨加入当地国籍,在侨居国长期生存下去。这项新的侨务工作方针着眼点是消除这些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恐惧心理,有利于我国的外交,但似乎与吸引华侨投资有所矛盾,引起了华侨思想认识上的波动。一部分华侨说:“参加投资是否犯法呢?”“优待华侨投资办法是否鼓励华侨套侨居国的外汇呢?”“过去在投资公司认了股,现在还可以寄钱投资吗?”有的甚至还说:“祖国强大了就不要我们了。”华侨的这种情绪,也影响到华投部分干部,认为“新的侨务工作方针对开展投资工作不但无力,而且还有抵触,今后很难开口叫华侨投资了。”
面对这种情况,华投设宣募、服务等部门,本着“多写、多讲、多联系、加强与分支公司及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做好宣传发动和接待服务工作,争取华侨投资。宣传的要义在于使华侨意识到投资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好处很多,对国家对自己都有好处,与鼓励华侨在侨居国长期生存下去的方针并不矛盾。华投通过各通讯社、报馆、电台等发出宣传稿件以及印发各种简讯、简介、手册分发给归侨侨眷,使之了解投资政策精神和广东华侨投资事业发展情况。国外、香港的进步报纸,如香港《大公报》、《文汇报》、印尼《新报》、《生活报》、《兰棉民主日报》也经常刊登华投消息。华投还组织对侨的直接宣传工作,组织他们参观工厂、报告会、学习会等等,在海外逐渐有了推动投资的社会力量,比如1956年公司接待参观、游览的华侨、侨眷及港澳同胞人数约达5500人。同时,公司与侨务机关、侨联会、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配合公司做了不少宣募工作。
当时还发生了一项有利于华侨投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高息吸纳存款的政策,活期存款利率长期为5.4厘,3个月、半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均超过8厘,所以华建股东曾抱怨“投资不如放银行”,实际上向归侨侨眷的吸储工作也确实分流了一部分可能的投资。从1955年10月1日起,银行存款利率大幅降低,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2.4厘,3个月、半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均低于8厘,情况向有利于华侨投资转变。为方便华侨汇款投资,股金可直接交华投或分支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也可受理华侨投资缴交股金事宜,香港中国银行及两洋商业银行亦代收股款。
当然,吸收侨资最根本的还是靠国家优待华侨投资的政策。华投成立后,吸收华侨投资增长很快,从成立到当年10月底所招募的股份,比前四年华企和华建所吸收的资金总和还要多39%左右。1957年《优待办法》公布后,增加了很多新股东和新的地区投资,未经作动员工作而自动投资的也不少,这是过去所没有或者很少有的。从1955年成立到1967年停止吸收资金,华投作为广东省吸收侨资最主要的机构,10多年间共吸收华侨、港澳同胞资金7157.7万余元(其中957.1万元由原华企、华建、广州投资公司转入)。
华投历年吸收华侨投资表(单位:元)
1955年 | 1956年 | 1957年 | 1958年 | 1959年 | 1960年 | 1961年 |
13636240 | 6882910 | 6274610 | 3945910 | 4280020 | 5945650 | 3100000 |
1962年 | 1963年 | 1964年 | 1965年 | 1966年 | 1967年 | 合计 |
2188950 | 3454650 | 6718500 | 8779400 | 6102000 | 268300 | 71577140 |
资料来源:《广东华侨投资公司的建立和国家优待华侨投资政策的发展》,广东省档案馆藏,457—A00—01。
从年份看,除1967年比较特殊外,1958、1961、1962、1963年吸收华侨投资较少,其他年份比较平稳。主要因为实行人民公社后,有些华侨怀疑华投的股本股息会被取消;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物资奇缺,侨户普遍存在要物不要汇的思想,华侨寄物代汇现象普遍发生。以地区论,印马募股最多,印尼投资额长期占居第一位,港澳也比较多。以省公司与分支公司论,省公司吸收资金较多,1957年省公司吸收资金占68.8%,各分支公司吸收资金占31.2%。从全国范围看,华投吸收资金长期占据全国吸收侨资的半壁江山,与广东侨务大省的地位相符。至1961年底,有11个省设立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共吸收投资9390余万元,其中华投吸收侨资4406余万元,占全国华侨投资47%左右。至1970年,12个省曾设华侨投资公司,共吸收投资528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000万元,其中华投吸收华侨资金7157.7万余元,占全国华侨投资55%左右。
(三)尽力保障华侨股东利益
华侨投资国内企业,既有爱国的因素,也有追求利润、保障生活的现实要求。华投是侨资信托企业,华侨投资相当于银行存款,华侨股东和国家是保本保息关系,华侨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宜,对企业经营好坏不承担任何风险,更加关注股金安全和收益问题。华投了解华侨心理,坚定实施华侨投资优待政策,一直按章发放股息,未发生华建那样的股息风波。
虽然华投保障发放股息,但华侨股东仍然对股息有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不能结汇上。当时国家急需外汇,对外汇管控得很严,华侨投资本金及所得股息一般只能以人民币支付,不能结汇,引起华侨不满。1956年,华投副董事长黄洁到港澳宣募,听取了一些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关于制定完整的华侨投资政策的意见”。1957年,黄洁又提出了“对华侨投资政策的一些意见”,主要包括“规定还本年限、还本可以结汇、股息可以结汇、股票可以出国可以抵押等等”,引起关于华侨投资政策的争论。黄洁的意见和部分股东继续分红的要求受到批判,华投的工作报告称他们企图以少数人的意见来代替国家政策,企图把投资人和国家的信用关系(保本保息的关系)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交易关系,是站在资本主义立场自私自利的打算。尽管受到批评,华投私股代表对这个问题仍然大胆发表意见。1961年,黄洁、邓文钊、陈君冷纷纷说:“投资股息没有多大出路”,“国务院公布的优待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外汇股息50%,但银行不易批准,应取消‘批准’两字”,“建议国内股东普遍可享受每年50%的外汇股息,可在国内当侨汇一样使用。”
至于少数股东的分红要求,华投明确回应不分红,也无红可分。华投总经理徐绳周曾经在公司会议上解释:华侨投资公司和投资人之间,只有保本、定息的关系,投资人对于企业不负任何盈亏责任。华投所获盈余,主要由国家对企业安排生产、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以及其他照顾办法产生,这是年息8厘的根本保障。如果还要分红,华投性质变为多赚多分、少赚少分、由股东自负盈亏的企业,就不属于国家经营的性质。这样做,恐怕连保证8厘都不容易。而且章程规定:股东股息红利,可占全年盈余总额未缴所得税前的25%左右,实际上光保证8厘股息就占盈余总额25%以上,已经无红可分。
除了关心收益,投资人要求解决工作问题的也比较多,而这个问题也比较难解决。1954年末华南分局保证,今后凡华侨“投资额在一亿元(旧币,合新币1万元)以上者可按比例(一亿一人)适当安置其人员工作”;国务院公布的《优待办法》也明确规定优先录用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1957年,陶铸指示全部华侨投资的工厂可安置50%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并一般归侨侨眷就业,具体规定了安排就业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和领导要求,华投把安置投资人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所投资工厂企业需要工作人员时尽量容纳公司介绍的人,解决了部分投资人就业问题,比如1957年省公司介绍146人到所属投资企业工作,分支公司安排29人。但要求就业人数多,就业门路少,而且有些要求就业者不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有些虽有就业机会却不完全服从分配,实际上很难满足投资人要求。有些投资人因此产生埋怨政府等抵触思想,比如黄光荣投资20000元,要求解决侄子职业,结果不能解决,侄子写信到省公司说增资无办法,并要考虑退回投资款。面对这种情况,华投强调加强对投资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不能将投资作为解决就业的手段。
三、华投的停办与新华投的设立
面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等运动带来的困难,华投通过执行优待政策、调整管理机制、争取资金扶持等尽力支撑,坚持按章发放股息,较好地保障了回国投资华侨的利益,但它终归难以抗拒大的政治环境的影响。在“文革”极左时期,华侨投资优待办法被废止,国家对外更加封闭,华投这个对外窗口因为“资本主义经营思想”被批判并遭撤销。不过,华投被撤销后,由广东省中国银行办理股金的还本付息事宜,对投资人保持信用,维护了国家信誉,为改革开放后更大规模、更多层次地吸收和利用华侨投资打下了一定基础。
(一)受极“左”思潮影响华投停办
1967年,受“文革”影响,华投实际上停止吸收华侨投资。1969年5月,广东省革委会正式发出《关于撤销华侨投资公司各分、支公司机构的通知》,“撤销省华侨投资公司机构,业务工作银行接管,财产、人员归所在专县(市)革委会统一处理。今后如有华侨主动提出要投资,应说服他们把资金存放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华投较早被撤销,由广东省中国银行接管公司的业务,办理股金的还本付息事宜,投资期满未领回本息的,均转为银行存款,等候领取。1970年5月,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军代表关于撤销华侨投资公司的报告》,说明“近两三年来,上海、天津、广东等地,没有再接受新的投资,有的地方曾提出撤销这个机构”,并指出“以高息吸引华侨投资,换得外汇,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思想,应该予以批判,而原来规定的所谓优待办法也不利于对归侨、侨眷的思想改造”,故“建议从今年起撤销华侨投资公司。今后华侨申请投资的,可以劝其到银行存款”。据此,各省的华侨投资公司纷纷撤销。
华侨投资公司被撤销后,华侨投资人最关注的是收回本息问题。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军代表关于撤销华侨投资公司的报告》,提出了对原投资还本付息比较苛刻的原则:“一、投资人在国外和港澳的原则上全部发还,但不许其汇往国外,由国内银行代为保管;二、投资人在国内(包括国外和港澳投资人委托国内亲友代收在内)属于中央《一·二八紧急通知》中的十类对象的,仍予冻结,属于敌我问题尚未定性的,暂不发给,属于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酌情发给,其他按原规定如数发付,但要求向国外汇出股息的,内部掌握不予批准。” 此《报告》明确否定了《优待办法》中经批准可以将不超过50%股息汇往国外的办法,规定不准将本息汇往国外,而且将是否发还本息与政治表现紧密联系在一起,华侨投资人对此很有意见。有的人给周恩来或外交部写信,有的采取逃汇、套汇的非法手段转移资金。鉴于此,政府做了一些新规定,放宽了准予汇出本息的条件,解决了这个问题。据广东省相关领导回忆,从1968年至1979年,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前后两次共拨出8560万元,为华投偿还华侨本息。
(二)新华投的恢复设立
“文革”结束后,要求恢复设立华投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恢复华投,就要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其中海外华侨和港澳股东对华企一案的处理长期有意见。1980年,广东省委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了联合复查小组,认定“华企在领导权和经营方针上没有问题,但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错误”。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意,1981年省委为华企平反、恢复名誉,认为“华企的功绩是显著的。该公司在促进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支援抗美援朝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贡献。同时,在宣传公私合营企业的优越性,争取华侨和港澳同胞回来投资,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扩大革命的爱国统一战线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这次复查既实事求是地指出华企的错误,又充分肯定华企的功绩,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复办华投大规模吸引侨资扫除了障碍。
1980年12月,广东信托投资公司在华投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为局一级企业单位,归口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领导,广东省副省长、在海外有重要影响的“红色资本家”郭棣活兼任董事长。1983年,改名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保留广东华侨投资公司名称。1988年,广东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设置。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华侨投资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通过国家经营的投资信托机构吸收和投放侨资不同,发展为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多种层次吸引华侨华人投资。除信托投资公司引进侨资外,还有不少华侨、港澳同胞通过其他渠道回国投资兴办各种事业。据调查,从1979年到1986年底,广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实际利用外资42.66亿美元,其中华侨、港澳资金占80%;而从成立至1986年,新华投第一期外币投资股票吸收资金折人民币17.4万元,第二期外币投资股票吸收美元50.23万元,人民币债券吸收人民币4640多万元。显而易见,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新华投吸收的侨资绝对数额虽然比旧华投大,但在日益丰富的投资渠道下,吸收利用侨资的重要性反而不如旧华投。
四、结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在广东、福建等华侨大省,吸引华侨回国投资,实施“引进来”战略,尽管这种“引进来”只着眼资金,规模比较小、形式比较单一,受政治形势和意识形态影响比较大。以华投为代表的华侨投资公司在吸收外汇方面颇有成效,支援了国家建设,促进了地方工业的发展,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也对如何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如何招商引资、怎样管理引进来的企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这种探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工作大有裨益,积累了合作经验、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等等。1979年,中央决定对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时,仍然将“靠近港澳、华侨众多”作为两省的重要有利条件。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也证明,华侨和港澳同胞对闽粤两省、对全国的改革开放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同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是,新时期政治稳定,思想解放,在引进侨资的同时也重视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引资”与“引智”并重,而且拓宽利用侨资的领域,利用市场调节和政策倾斜而非行政命令引导投资方向。在多层次、多渠道的引进形势下,华投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这虽是一个企业的不幸,却是整个国家的幸事。
(作者:张丽红)
来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9年第1期